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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2017年海曙区商务促进(服务贸易)专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

朗读

各镇(乡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:

  现将《2017年海曙区商务促进(服务贸易)专项补助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

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

2018年3月30日


2017年海曙区商务促进(服务贸易)专项补助实施细则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绩效,根据市财政局、商务委《关于下达2017年度宁波市商务促进(服务贸易)专项资金的通知》(甬财政发〔2017〕729号)和商务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2017年海曙区商务促进(服务贸易)专项补助资金(下称专项资金)来源与用途:专项资金来源为市商务委、市财政局下拨的2017年度宁波市商务促进(服务贸易)专项资金,主要用于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点建设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、各类服务贸易产业发展。

 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:坚持“突出重点、全面规范、公开透明、绩效挂钩、加强监督”的原则,严格管理专项资金,注重资金使用效率,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。

 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对象

 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:

  (一)在海曙区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开展服务贸易的企业;为我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提供一项或多项公共服务的平台型企业;评为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服务贸易特色园区的企业。

  (二)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;

  (三)服务外包企业须通过“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-服务外包端口(http://ecomp.mofcom.gov.cn,即‘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’)”如实填报相关报表。

  第三章补助标准

  第五条鼓励开展服务外包企业认定

  (一)对2017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,当年在商务部“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”申报离岸业务执行金额2000万元(含)以上的,每家奖励1万元。

  (二)对2017年新引进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(含)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,当年在商务部“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”申报服务外包数据的,每家奖励1万元。

  第六条支持重点服务贸易企业发展

  (一)经认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,按照2017年度合服务外包执行总额(以商务部“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”认定数据为准),进行排名。排名前十位的、十一到二十位的、二十一到三十位的,分别给予2万元、1.5万元、1万元的补助。

  (二)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,参加重点服务贸易展会的,每次给予1万元的奖励,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。重点服务贸易展会名录由区商务局另行公布。

  第七条支持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点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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